闽明环罚〔2023〕181号
福建省格瑞恩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开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347HFG7D;住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8幢9层南侧):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伪造监测数据。
2023年7月18日,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联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卓开兴等9名采样人员于2023年3月15日自福建三明北站高速口驶入,分别于9时44分和10时11分自福建明溪站高速口驶出前往清流县东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采样,但你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2023年度福建省清流县东莹化工有限公司自行监测(三月年度)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RE230331-01)及原始记录中,企业厂界环境噪声监测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9时13分至9时53分;2023年3月16日你公司采样人员卓开兴、谢贤晔未前往清流县东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采样,但你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中,当日非甲烷总烃、氯化氢、厂界无组织废气等项目现场采样人员为卓开兴、谢贤晔。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项“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五)在采样、分析、审核、报告等监测全过程,任一环节出现伪造时间或者签名的”规定的情形,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
2023年11月2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1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并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7月18日、2023年10月9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
2.2023年8月2日、2023年10月16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3.2023年度福建省清流县东莹化工有限公司自行监测(三月年度)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RE230331-01)和原始记录;
4.福建省格瑞恩检测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3月员工刷卡记录表;
5.2023年3月15日福建高速一站式服务官方网站ETC账单3份(闽GRG820、闽GUN070、闽GD23111);
6.福建省格瑞恩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和福建省清流县东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检测合同及付款票据;
7.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环保监测〔2019〕3号);
8.2023年10月10日你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
9.2023年10月16日,你公司提交的《证明》;
10.2023年10月19日,你公司提交的《福建省格瑞恩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检测费用收取的说明》;
11.《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18号)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壹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贰万陆仟元整,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
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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