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立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11-24 16:12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3〕168

 

福建省立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5831918;住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2023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三元区阳光城商场的空调冷却塔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空调冷却塔共有18台,检查时共运行6台,运行时间段为8时至22时。我局委托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对冷却塔安装区域边界噪声排放情况开展昼间监测。2023年8月24日,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3〕YPYM(HJ)0817-08),根据检测报告,空调冷却塔安装区域北边、东北边、南边、西北边噪声检测结果分别为60.9dB、60.5dB、63.3dB、62.6dB。根据《三明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修编)》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阳光城商场空调冷却塔所在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6:00-22:00)边界噪声排放限值为60dB,空调冷却塔运行噪声已超过标准排放限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2023年92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于10月11日提出以下陈述申辩理由,请求不予处罚:

一是公司非噪声的排放者。二是冷却塔噪声排放仅是部分位置少量超标,且未造成损害后果,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三是你公司没有整改系客观原因使然,主观上没有过错

我局认为:

申辩人是适格行政处罚主体。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福建省立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商家的租赁协议等证据材料证实,申辩人是涉案空调冷却塔的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为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而其将空调冷却塔整体出租给商场内的商家,为双方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调整范畴。

申辩人的行为造成噪声污染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调阅环保档案,其中,2023年以来,12345便民服务平台就先后收到3件重复反映阳光城商场空调冷却塔运行噪声扰民的信件,结合《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023〕YPYM(HJ)0817-08),进一步印证申辩人的行为已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产生一定噪声污染影响。

是申辩人存在主观过错。申辩人负有对所属的空调冷却塔运行监督管理并保障设备运行噪声达标排放的法定义务,我局接到上述噪声扰民信件后,多次告知申辩人其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其整改,但至今申辩人仍然未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放任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综上,我局研究决定不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请求。

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817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817现场检查拍摄照片; 

3.2023年825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4.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3〕YPYM(HJ)0817-08)

5.《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关于要求加快阳光城商场空调冷却塔噪声整治工作的通知》及送达回证

6.《三明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修编)》;

7.《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8.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22〕42号)

9.2023年825你公司提交的《证明》

10.《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责改〔2023〕5号)及送达回证

11.2023年10月11你公司提交的《行政处罚申辩意见书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22〕42号)《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超标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

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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