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3〕166号
三明市中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增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MA8UAAA20Q;住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小蕉灯芯垅1号3幢):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规设置排污口。
2023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废旧金属回收分选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根据环评要求,你公司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检查期间,你公司未生产,东南侧废水收集池输送管道中安装有一个三通管,该三通管中的一个通道为可活动敞开管口,现场未排水,但执法人员开启三通管配套切换阀门后,你公司生产废水可通过该敞开三通管排放至该公司厂区东南侧山水沟。同时,你公司东北侧废水沉淀池存在一根软管,软管一端接入沉淀池并连接有抽水泵,另一端位于收集池外空地上,沉淀池废水可通过软管排放至外环境。检查时,抽水泵呈关闭状态未排水,周边亦未发现排放痕迹,但软管内残留有黑色废水。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规定。
2023年10月3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1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7月26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7月26日现场检查拍摄照片;
3.2023年9月20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4.2023年9月20日,你公司提交的《证明》;
5.2023年10月11日,你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
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19号)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16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结合你公司整改完成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
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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