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3〕154号
三明市瑞云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培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735660341Q;住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经济开发区小蕉工业园小微企业创业园):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重点排污单位未定期校准在线监测设备。
2023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三明市三元区小蕉工业园工业路4号的小蕉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从事污水处理作业,废水总排口正在排水。你公司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废水总排口已安装COD、氨氮、总磷、总氮及pH在线监控设备。检查发现如下环境问题:1.你公司已于2012年投入使用,但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你公司未按规范要求定期开展在线设备校准工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定期检定、校准自动监测设备,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的规定。
2023年10月1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于10月23日提出以下陈述申辩理由,请求不予处罚:
一是因环保要求尾水管道需延伸至沙溪河及中水回用单位未设置验收不通过等非主观原因,导致未能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二是已要求第三方运维人员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检定校准。
我局认为:
一是你公司2021年前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一定合理事由,但在2022年3月尾水管道基本建成且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专家指出其未设置中水回用单元无法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后,仍未按照《梅列区环保局关于福建梅列经济开发区小蕉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梅环〔2012〕48号)要求配套中水回用单元,属主观上对环境保护工作不重视的体现。
二是你公司对未定期校准在线监测设备的违法事实认定无申辩意见,已要求第三方运维单位进行整改的情况,我局在自由裁量权运用中也予以了充分考量,在“改正态度”等裁量因素的取值上选取了对你公司最有利的等级。
综上,我局研究决定不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请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7月11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7月11日现场检查拍摄照片及视频;
3.2023年8月23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4.《梅列区环保局关于福建梅列经济开发区小蕉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梅环〔2012〕48号);
5.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三明市2023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节选);
6.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关于要求做好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及送达回证;
7.你公司提交的《证明》《整改报告》等;
8.《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16号)及送达回证;
9.2023年10月23日你公司提交的《环保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重点排污单位未定期检定、校准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第1点等有关规定,结合整改完成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你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前完成验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柒仟壹佰肆拾叁元整,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培远处罚款人民币陆万零柒佰壹拾肆元整;对你公司未定期校准在线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捌佰柒拾伍元整;共计处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伍仟柒佰叁拾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
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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