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万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685093392P;住所:大田县吴山镇吉洲处吴山工业园):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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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中你公司烟气历史数据;
6.你公司固定污染源调试比对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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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你公司提交的《租赁合同》《锅炉改造费用清单》等;
10.福建省鑫茂皮革制造有限公司(承租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合同》;
11.福建省锡能锅炉有限公司(锅炉运维方)提交的《锅炉改造托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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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13号)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第23点、“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第13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第1点、“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第1点、“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4点等有关规定,结合整改完成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你公司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叁佰元整;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肆仟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壹佰元整;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你公司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再投入使用,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贰仟玖佰元整,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敏,处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元整;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肆佰元整;共计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叁万陆仟柒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
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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