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明环罚〔2023〕106号
三明市三元区乐村原生态家庭农场(经营者:林莉靓;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6197408222027;住所:三明市三元区后洋村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02MA2Y9QH853):
你养猪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养猪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
你养猪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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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你养猪场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证明》;
5.
6.养猪场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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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三明市水功能区划的批复》(明政文〔2012〕216号);
10. 一品
11.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三明市生猪等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明农〔2023〕47号)等复印件;
12.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12号)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16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结合你养猪场整改完成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养猪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玖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养猪场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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