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清流县林畲林章家庭农场)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07-27 08:53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380

 

清流县林畲林章家庭农场(经营者:孙林章;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3196612******经营场所福建省清流县省清流县林畲镇天康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3MACA7DQ74F):

你农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农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2023419,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农场开展现场检查。你农场正在进行养殖作业,建有猪栏1,存栏生猪323头,配套建设一个收集池、三级沉淀池和两块消纳地。现场检查时,你农场收集池内的养殖废水部分溢流至场区下方的雨水沟,部分经沉淀池沉淀后通过一PVC消纳管道引至农场左侧的果林。现场发现,该PVC消纳管道在雨水沟处设置一个三通口,沉淀池内的养殖废水正通过该三通口排入雨水沟,与收集池溢流外排的废水混合后排入猪场下方的山沟。监测人员在消纳管道三通口、农场下方约100处的山沟中采集废水。根据三明市清流环境监测站2023427出具的《监测报告》(清环监〔202323号),你农场纳管道三通口所排废水氨氮浓度为236mg/LCOD浓度为3237mg/L、总磷浓度为58.2mg/L,养猪场下方约100处的山沟中废水氨氮浓度为104mg/LCOD浓度为482mg/L、总磷浓度为24mg/L,以上浓度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规定限值。

你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359,我局对你农场下达《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责改〔20232号),责令你农场立即拆除PVC消纳管道配套的三通口,加高收集池,防止养殖废水排入外环境。2023612,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7号),告知你农场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农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农场接到我局告知书后,于2023614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减轻处罚:

1.三通口原是连接进入猪场边种植地的,但因今年四月连下大雨,导致PVC 管从三通口处脱落,PVC 管被水冲走,进而有产生一小部分废水外溢,同时大雨导致室外雨水进入收集池,才导致的外溢,正常情况下收集池内废水不会产生外溢。2.外溢废水进入的是猪场下游的池塘,该池塘为氧化池,有20余亩,有净化废水的作用。3.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已于512整改完成,并提交了整改报告。4.农场规模较小,且年年亏损,导致本人负债累累,难以支付壹拾叁万陆仟元的罚款。

我局认为:

1.根据202355你农场经营者在调查询问中的供述,你农场设置三通口的目的是将部分养殖废水引到山水沟,再与山水沟的水一同接到鱼塘中,该供述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状况一致,对你农场提出的“三通口原是连接进入猪场边种植地”的意见不予采信。2.你农场陈述的氧化塘,现场检查发现的状况是塘内堆存大量养殖废水和猪粪,水生植物无法存活,无法起到消纳净化废水的作用。3.你农场在管道上设置三通口,将废水引入山水沟(外环境)和无净化作用的塘中,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明显。4.在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上,我局已对你农场立即整改的态度予以考量,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规定,在“改正态度”“配合调查情况”等裁量因素的取值上,选取了对你农场有利的裁量等级。

综上,我局认为你农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决定不予采纳你农场的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2023年4月19《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3419现场拍摄照片及录像;

3. 2023年4月19《废水采样现场记录表》;

4.2023年4月27三明市清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环监〔202323号);

5.2023年5月5调查询问笔录;

6.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责改〔20232号)及送达回证

7. 2023年5月5你农场提交《证明》;

8.2023年5月12你农场提交《整改报告》

9. 2023年6月14你农场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10. 2023年6月26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查);

11.《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7号)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第1点以及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农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元整,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农场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

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718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