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清流县科环高新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07-27 08:47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392

清流县科环高新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登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68305391XW;住所:清流县龙津镇大路口村桐子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和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023419,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市驻清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清流县科环高新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你公司属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渗滤液处理工艺为:渗滤液调节池-TOBR好氧生物反应器-中间池-RO- TABR生物反应器-MBR-RO-排放口外排。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TABR生物反应池东面的排洪沟内有个临时的渗滤液收集池,收集池内的废水正溢流到排洪沟外排。你公司废水总排口安装有化学需氧量、氨氮、pH、流量计自动监控设施,但未按HJ355-2019标准运行维护,量程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COD量程设置为0-2000mg/L,氨氮量程设置0-2mg/L);执法人员现场用携带的标液对氨氮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检测,浓度为1mg/L氨氮标液的测量结果0.22mg/L,浓度为51mg/L的氨氮标液测量结果1.11mg/LpH取样探头安装一个装有不明液体的套筒,检查时pH计显示7.2,拔开套筒后,pH计测量排放口废水时显示6.7。监测人员在临时渗滤液收集池外溢口处采样。根据福建省三明环境监测中心站428出具的《监测报告》(闽明测报字[2023]052号),你公司临时渗滤液收集池外溢口COD浓度为77mg/L、氨氮浓度为81.1mg/L、总氮浓度为90.9mg/L,其中,氨氮与总氮浓度均超过《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规定限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2023630,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11),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2023年4月19《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

2. 2023419《废水采样现场记录表》;

3. 2023年4月19现场拍摄照片;

4. 福建省三明环境监测中心站428出具的《监测报告》(闽明测报字[2023]052号);

5. 2023年5月5613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6. 2023年5月5你公司提交关于〈清流县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证明》、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 2023年5月15,你公司提交整改情况说明;

8. 2023年6月30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查);

9.《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11)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以《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第1点等有关规定,结合你公司的整改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玖仟贰佰元整;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元整;两项共计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肆仟捌佰元整,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

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7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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