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市星宇工贸有限公司)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06-26 09:40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372


三明市星宇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行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2YQROT4K;住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陈大镇台溪村边坟山8):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

2023329,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主要从事硫铁矿分选加工作业。当日,你公司未生产,厂区东侧露天堆放大量生产产生的废渣,通往该堆放点的道路(未硬化)上、堆放点下方建设的挡墙内均有大量因扬散、流失留下的生产废渣。其中,挡墙内废渣与挡墙上游的一股山水混合,部分含渣废水从挡墙西侧外溢,经与挡墙西侧的另一股山水混合后通过地面漫流排入台溪;少部分含渣废水被冲刷至厂区东北侧公路上,混合雨水后流入台溪。执法人员分别在挡墙西侧外溢口、挡墙西侧山水处、挡墙上游山水处,及挡墙外溢含渣废水混合山水后入河口、厂区东北侧公路上外溢含渣废水混合雨水入河口进行采样。根据三明市环境监测站202346出具的《监测报告》(明测报字〔2023〕第H001号),你公司挡墙西侧外溢含渣废水悬浮物浓度为7.10×104mg/L,厂区东北侧公路上外溢含渣废水混合雨水入河口处废水悬浮物浓度为304mg/L,以上浓度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规定限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202366,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2023年3月29《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3年3月29《三明市生态环境局采样取证登记单》;

3. 2023年3月29现场拍摄照片;

4. 2023年4月6三明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明测报字〔2023〕第H001号)

5. 2023415你公司提供《关于2023329检查发现的违规贮存的工业固废清理情况的说明》

6. 2023517调查询问笔录;

7. 2023年5月18你公司提交《证明》

8.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9.《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8号)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第12点的有关规定,结合你公司产生处置费用、整改等情况,我局作出以下决定:责令你公司进一步强化“三防”措施,防止废渣流失,并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零壹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

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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