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3〕30号
沙县青州涌溪振生石材加工厂 (经营者:乐金旺;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7197205022013;实际经营者:孙志钢;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7********00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7MA30H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一是受疫情和自然灾害影响,生产断断续续,无法支付电费和工人工资,处于负债经营状态。二是后续将增强环保意识,做到合法合规经营,采取修复原有环保设施,增加防漏应急池等措施防止废水渗漏、流失。
我局认为:
1.不适用不予处罚情形。你厂实施的相关行为未列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事项的通知》(明环监〔2022)59号〕规定的情形,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等规定。
2.自由裁量适当。在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上,我局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基准表进行裁量,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水日排放量”等多个裁量因素的取值上,也选取了对你厂有利的最低裁量等级,各项裁量因素取值得当。
综上,我局决定不采纳你厂的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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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三明市水功能区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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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4号)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第1点以及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结合你厂整改完成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厂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柒仟伍佰元整,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厂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
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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