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03-27 17:02

福建三明宝顺冶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2YD80F7H;住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小蕉工业园(中山垅)):

  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SO2污染物。

  2023年3月22日,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联合三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现场发现你公司尾气排放口CEMS的主分析仪与工控机SO2数据不一致,工控机组态软件中“SO2标况值”的函数已被修改。经进一步查阅你公司朱书旺等员工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发现你公司多次通过修改CEMS数据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3月22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2.2023年3月23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3.2023年3月23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朱书旺)1份;

  4.福建三明宝顺冶金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福建三明宝顺冶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身份证复印件1份;

  5.《设备采购运维管理合同》1份、出货清单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烟气在线站房、烟气在线监控设施进行就地查封,将李宝忠、朱书旺、张雪峰、陈永福四人的手机进行扣押,查封扣押期限29天,自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4月20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移动已查封的物品。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请将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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