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市正华达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04-23 10:58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327


三明市正华达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3662806679E住所三明市三元区荆东村华岭农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线索,2023128,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你公司沼液需用于周边果林、林地等施肥,多余沼液经A/O生化处理后用于林地灌溉,不可排至外环境。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进行蛋鸡饲养,沼气池处设有一个由阀门控制的管道,管道旁存在排放痕迹。同时,该沼气池下方设有两个未采取防渗措施且贮有废水的土坑(上方土坑记录为1号坑,下方为2号坑),经现场确认,沼气池内的沼液和沼渣可通过其旁管道依次流入1号坑(设有可控阀门及管道)、2号坑。现场发现在2号坑下方沟渠内也存有与2号坑内废水感官相似的液体,沟渠内的液体最终进入荆东小溪。现场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在你公司沼气池出口处、1号坑、2号坑、2号坑外水沟、你公司下游等5个点位分别进行采样。

2023130,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2023]YPYMHJ0128-04)显示,你公司沼气池出口外排废水的COD浓度为520mg/L,氨氮浓度为321mg/L,总磷浓度为30.2mg/L1号坑内废水的COD浓度为7.39×103mg/L,氨氮浓度为1.13×103mg/L,总磷浓度为81.4mg/L2号坑内废水的COD浓度为4.51×103mg/L,氨氮浓度为578mg/L,总磷浓度为44.6mg/L2号坑外水沟内液体的COD浓度为4.29×103mg/L,氨氮浓度为649mg/L,总磷浓度为38.8mg/L;你公司下游水体的COD浓度为3.44×103mg/L,氨氮浓度为552mg/L,总磷浓度为27.7mg/L,以上5个点位水样的污染因子浓度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的排放限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343,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5),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2023年1月28《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勘验附图;

2. 2023年1月28现场拍摄照片;

3. 2023年1月30,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检测报告》([2023]YPYMHJ0128-04)

4.2023年2月6调查询问笔录;

5.202326你公司提供土地租用合同、营收证明

6.你公司提交50000只蛋鸡养殖”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

7. 2023年2月7你公司提交《整改报告》;

8.《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5)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第1点以及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结合你公司整改完成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柒仟元整,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

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4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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