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3〕24号
三明市梅列区优鲜果缘水果店(经营者:胡贻威;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7********4513;住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乾龙新村360幢〈吉祥福邸〉45号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02MA2YJRLW4J):
你水果店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水果店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接群众噪声扰民投诉,
你水果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规定。
接到生态环境部门关于制冷机外机超标的告知,马上配合维修。
我局认为:
一是你水果店被告知存在噪声扰民环境问题,并请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是你水果店应尽的法律义务,且你水果店实施的相关行为也未列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事项的通知》(明环监〔2022)59号〕,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二是
综上,因你水果店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且我局对该案的办理也符合合法和合理行政原则,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水果店的陈述申辩意见,维持明环罚告〔2023〕3号拟处罚意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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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三明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修编)》;
7.福建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系统噪声投诉截图等投诉记录;
8.《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3号)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22〕42号),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五类“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类”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水果店立即改正超标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水果店处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捌拾陆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水果店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三元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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