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石来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02-21 09:54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36

三明石来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新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MA2Y52BP92;住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碧桂园3196幢一层7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

20221121,我局接到三明市三元区林业局《关于移送瑞云山青狮楼违法用地线索的函》(元林函202232号),反映位于陈大镇大源村瑞云山青狮楼周边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搭建景观飘台和建房现象。经现场勘察及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青狮楼文旅康养项目所处的瑞云山属省级风景名胜区,你公司在该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核心区以外)实施了新、改、扩建房屋及观景飘台的建设活动,且以上建设活动未经三元区林业局审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202322,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于202326提出听证要求,202327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明环听通20231号)。202321315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延期举行听证会申请,我局认为你公司延期听证的事由不当,于2023215向你公司送达《关于不予延期举办行政处罚听证会的通知》,并于2023217如期公开举行完成听证会。听证期间,你公司提出以下申辩事由:

一是“青狮楼”项目的建设系由三明瑞云舍文旅康养有限公司实施,2021年瑞云山风景服务中心也出具证明证实合同的履行主体系瑞云舍文旅康养公司,你公司非被处罚的适格主体。二是你公司在瑞云山风景名胜区实施的建设活动已经原三明市梅列区文体和旅游局审核。三是三明大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瑞云山青狮楼文旅康养项目有关建筑物(构筑物)面积测量计算报告书》(报告编号2023-01)体现的是现有的面积,无原始产权面积,无法确认违建面积。

我局认为:

一是认定你公司为被处罚对象,主体适格。首先, 结合记载内容,20211227瑞云山风景服务中心出具《证明》无法证明你公司与原梅列区瑞云山景区服务中心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的主体已经变更为三明瑞云舍文旅康养公司其次,关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新喜的调查询问笔录、三元区瑞云山景区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官厚福的谈话记录,相互印证瑞云山青狮楼文旅康养建设项目自202010月到11月动工, 20212月完成建设,项目建设开工至完成、你公司与第三人主体发生变更前,与三元区瑞云山景区服务中心、三明市陈大镇大源村民委员会分别签订《项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和《土地租赁协议》的主体均是你公司。最后,你公司听证会上申辩 “青狮楼”项目的建设由三明瑞云舍文旅康养有限公司实施(未提交证据材料)属两者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二是原三明市梅列区文体和旅游局不具有涉案建设活动的审核职能,我局对涉案建设活动未经审核的事实认定无误。首先,你公司听证会上提交的瑞云山风景区服务中心工商登记信息、原《三明市梅列区文化局关于呈送瑞云洞风景区等方案的报告》(90梅文字014号),仅能说明瑞云山风景区服务中心为原三明市梅列区文化局下属管理机构,无法证实原三明市梅列区文体和旅游局具有涉案建设活动的审核职能;提交的《青狮楼改造方案项目策划》无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可签章,不具有证据效力。其次,结合该案违法行为发生时间,根据20181221,《中共梅列区委办公室  梅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列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委办发〔201811号),及2023117,中共三元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就涉案行政审批职能问题予以我局函复——《中共三元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瑞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复函》(元委编办函〔20231号),三元区林业局方为在瑞云山省级风景名胜区开展禁止范围以外建设活动的审核部门,原三明市梅列区文体和旅游局无相关审核职能。最后,你公司提交的政府会议纪要、项目合作协议等证据,无法取代涉案建设项目应遵循的特定的行政许可程序。同时,依据2023130,《三元区林业局关于商请明确陈大镇大源村瑞云山青狮楼相关信息的复函》,三元区林业局未曾审核涉案建设活动。

三是该案涉及的违建面积有据可查。三元区林业局是涉案建设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其联合三元生态环境局、三元区文旅局、三元区自然资源局、陈大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出具的《关于瑞云山青狮楼有关建设核查情况的说明》以及三明市大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瑞云山青狮楼文旅康养项目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房屋建筑面积测量计算报告书》详细载明了涉案建设项目原始建设及新建、翻建等情况,是该案违建面积定量的有力证据。

综上,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的听证意见,维持明环罚告〔20232号对违法主体、事实、法律依据的认定适用。与此,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依法对处罚款进行适当调整。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1121三明市三元区林业局关于瑞云山青狮楼违法用地线索的函(元林函[2022]32号)1份;

220221121三元区文体和旅游局关于商请确认青狮楼相关信息的复函1份;

320221128三明市三元区林业局关于提供青狮楼违建设施勘察结论的复函(元林函[2022]36号)1份;

4.三明市三元区林业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5.三明市三元区文体和旅游局提供瑞云山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7-2030年)分级保护及核心区界限划定图1份;

620221213三元区自然资源局关于瑞云山青狮楼卫星图片及面积的复函及附件1份;

72022122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82023117中共三元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瑞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复函(元委编办函[2023]1号)1份;

92023130三明市三元区瑞云山景区服务中心关于明确陈大镇大源村瑞云山青狮楼相关信息的复函(元瑞景[2023]1号)1份;

102023130三元区林业局关于明确陈大镇大源村瑞云山青狮楼相关信息的复函1份;

112023131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12202321三明市三元区陈大林业工作站提供陈大镇大源村瑞云山景区青狮楼违建及飘台示意图各1份;

1320232123针对瑞云山景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官厚福的谈话记录1

14202322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15.三元区文旅局、三元区林业局、三元区自然资源局、三元生态环境局及陈大镇人民政府关于瑞云山青狮楼有关建设核查情况的说明1份;

16202322三明大地测绘有限公司《瑞云山青狮楼文旅康养项目有关建筑物(构筑物)面积测量计算报告书》(报告编号2023-011份;

17202324针对三明石来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新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18202327针对三明瑞云舍文旅康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善忠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19202327三元区自然资源局关于提供瑞云山青狮楼违法建设相关文书的复函;

20202327三元区林业局关于提供瑞云山青狮楼违法建设相关文书的复函;

212023216三元区自然资源局关于瑞云山青狮楼相关信息的复函;

22.执法照片28张;

23.三明市三元区瑞云山景区服务中心出具《证明》1份;

24.关于瑞云山城市公园青狮楼文旅康养项目建设专题会议纪要([2020]25号)1;

25.三明市三元区瑞云山景区服务中心提供的项目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各1份;

26.三明市三元区瑞云山景区服务中心提供的土地租赁协议1份;

27.你公司提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申请书》、《延期听证申请书》;

28202327《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明环听通20231号)、2023215《关于不予延期举办行政处罚听证会的通知》;

29你公司提交瑞云山风景区服务中心工商登记信息、原《三明市梅列区文化局关于呈送瑞云洞风景区等方案的报告》(90梅文字014号)、《青狮楼改造方案项目策划》;

30《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32号)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有关规定,结合你公司建设完成情况,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相关违法建筑,并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

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三元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2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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