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3〕5号
福建三明百合花转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36966432220;住所:三明市三元区荆东工业园):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经你公司同意,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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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15号)及邮寄凭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三项、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六类“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第1点、第4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结合你公司整改情况,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进一步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壹仟柒佰捌拾陆元整,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零陆佰贰拾伍元整,共计处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贰仟肆佰壹拾壹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
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
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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