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鸿燕化工有限公司)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01-17 15:15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2137


福建鸿燕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享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315326080H;住所:将乐县经济开发区积善工业园区鹏程大道五路1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建排放污染物项目未依法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和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根据清水蓝天专项执法检查要求,2022518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联合三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年产30000吨纤维素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于20154月通过原三明市环保局审批,20205月完成项目环保竣工验收,20208月取得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 2020年8月62023年8月5),属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你公司新建有115t/h燃生物质锅炉,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23月通过审批,2022511投入使用,但你公司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同时,发现你公司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测量规则为单次测量,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要求的整点监测不一致。之后,执法人员调阅福建省生态云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发现202251617332136分你公司废水总排放口瞬时流量大于2m³/h,共排放废水62吨,期间你公司化学需氧量监测设备未同步启动运行,自动监控数据保持定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和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2022525,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将环违改字〔202240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2810,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13),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于2022816提出以下陈述申辩理由,请求免于处罚:

一是针对新建排放污染物项目未依法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认为对新改建的 15t/h 燃生物质锅炉进行试运行,并没有真正投入使用,且目前已委托第三方办理申请许可证事宜。二是针对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陈述已采取了开展彻底环保自查自纠、购置新监测设备确保正常运行、增设环保人员岗位等措施进行整改。

我局认为: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即便是试运行,该期间也应当先取得排污许可证才能排污。二是我局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202213号)中,已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你公司购置新监测设备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增设环保人员岗位等整改措施,在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适用上,将修正因素“改正态度”的裁量因子取“立即改正”相对应的裁量等级(最利于你公司的等级)。

鉴于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时间较短,且积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我局决定根据生态环境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法规〔2022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新建排放污染物项目未依法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518《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518现场拍摄照片;

3.2022年5月312022年6月92022年6月10《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4份;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将环违改字〔202240号)及送达回证;

5.你公司提交环境影响批复文件2份、福建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整改报告;

6.2022年8月15你公司提交《关于环境违法案件陈述申辩说明》;

7.《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13)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11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你公司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柒佰伍拾壹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

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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