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2〕165号
福建展晖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国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MA325R9530;住所: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上京镇京园路21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根据“清水蓝天”专项执法检查要求,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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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田环监〔2022〕113号)及送达回证;
8.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截图2份;
9.《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20号)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七类“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类”第14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陆仟陆佰陆拾柒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
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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