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2〕133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根据清水蓝天专项执法行动要求,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2.
3.
4.你公司提交《证明》、厂房租赁合同、股东合作协议;
5.
6.《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16号)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二类“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第1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结合后督查情况,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伍仟伍佰伍拾陆元整,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世喜处罚款人民币陆万肆佰壹拾柒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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