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2〕138号
宁化县淮土桥下水电站(法定代表人:廖善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735668466M;住所:宁化县淮土砾下鸡母窝):
你电站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电站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逾期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有关规定。
你电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禁止新建、扩建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项目。已开发建设的水电站应当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的有关规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733号)第九条“水电站经营者应落实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核定的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安装泄放口流量在线监测及视频监控设施,保证监测监控设施与监控平台联网并正常规范运行,保证监测监控生态下泄流量数据、照片及视频的真实上传并保存,供现场及远程查询和导出;建立监测监控设施运行台账,记录设施运行、维护、连续监测监控数据情况,并对数据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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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18号)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水电站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二类“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类”第六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电站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千零壹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电站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明市宁化生态环境局对你电站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请你电站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三明市宁化生态环境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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