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行政处罚情况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2-09-07 09:17
                               20228月行政处罚情况


处罚

对象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情况

宁化县翡翠湾生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2022527,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养殖废水经集污池收集、干湿分离、沼气池、沼液施肥池、7口氧化塘等设施处理后,通过总排放口外排。监测人员现场在其总排放口采集水样。根据2022531三明市宁化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宁环监202236号),该公司外排口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排放浓度分别为412mg/L202mg/L17.7mg/L,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限值的0.03倍、1.53倍和1.2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条第(二)项

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陆仟叁佰元整。

 

福建省金翔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2022425,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金翔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该公司在经营生猪养殖活动,养殖废水经过“格栅+收集池+固液分离+水解酸化池+厌氧消化池+二段式接触氧化系统+人工湿地+气浮池+人工湿地+氧化塘”模式收集处理后,用管道引至南山溪东北侧的消纳地(主要种植槟榔芋和芭蕉)消纳处理。在该公司废水消纳地中,距进水口约50200300400等处共有7个外排口,其中距进水口处约503004003个外排口正在外排废水,下方的南山溪水体感官较差。工作人员现场在距进水口约50处和300处的外排口采集水样。根据2022428三明市永安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永测报字[2022]H009号),距进水口约50处外排口采集的水样总磷浓度为48.3mg/L,在距进水口约300处外排口采集的水样总磷浓度为51.4mg/L,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总磷排放限值(8mg/L)的5.0375倍和5.425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陆佰元整

松石(福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261,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市驻永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松石(福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直接将原料(煤块)添加至煤气发生炉焖烧,未按照环保要求加入石灰拌合进行脱硫。且该公司在煤气发生炉顶部设置了一根高约20m的排气筒,煤气发生炉内产生的废气未按照环保要求通过烘干窑尾气配套建设的除尘设施进行处理,直接通过该排气筒外排,外排废气感官呈淡黄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陆仟叁佰元整(,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三明市新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2022525,我局执法人员对三明市新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一台中频炉正在进行加料熔炼,现场中频炉废气处理设施未启用(电源呈关闭状态),废气集气罩(管道过短)未移动至中频炉上方进行废气收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责令该公司正常启动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壹佰贰拾伍元整,并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福建三明大唐金属结构机械有限公司

2022525,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联合三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福建三明大唐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工人在未密闭的厂房内对钢结构件进行喷漆、涂漆,未配套相应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该公司仓库内存放大量成品油漆,经查阅油漆成分表,该公司所使用的油漆含有非甲烷总烃的成分,属于挥发性有机物气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柒佰元整。

三明市新隆钢结构有限公司

2022525,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联合三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三明市新隆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工人在未密闭的厂房内对钢结构件进行喷漆、涂漆,未配套相应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经查阅该公司所使用的油漆成分表,该公司所使用的油漆含有非甲烷总烃的成分,属于挥发性有机物气体。该公司仓库内存放大量成品油漆,经查阅油漆成分表,该公司所使用的油漆含有非甲烷总烃的成分,属于挥发性有机物气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柒佰元整。

福建龙升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022525,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联合三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福建龙升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混凝土加工生产作业,生产废水循环回用不外排。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冲洗厂区地板的废水经厂区周边雨水沟收集后进入厂区南大门的废水回用池。该废水回用池进口被堵塞,配套回用水泵未开启,生产废水通过雨水沟末端围堰溢流至外环境。我局委托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在雨水沟溢流处采集水样。根据2022527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2]YPYM(HJ)0525-04),该公司通过雨水沟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水中pH值为10.87、石油类浓度为11.3mg/L、动植物油浓度为75.4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2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捌佰叁拾叁元整,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三明市雄旗工贸有限公司

2022525,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会同三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三明市雄旗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两台中频炉一台正在熔炼,一台正在对熔炼完成的钢水进行保温,集气罩未移动至两台中频炉上方进行废气收集,中频炉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布袋除尘)的电源开关未开启,抽气风机未运行,熔炼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责令该公司正常启动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并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明市金元竹木业有限公司

2022524,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清水蓝天”帮扶组对三明市金元竹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现场建设有一条竹制集装箱板生产线,检查期间该公司浸胶和烘干工段正在作业,但均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现场该公司无法提供环评等环保手续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责令三明市金元竹木业有限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对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伍仟伍佰伍拾陆元整,对法定代表人苏世喜处罚款人民币陆万肆佰壹拾柒元整。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