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市新隆钢结构有限公司)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2-08-23 16:09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2119

三明市新隆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明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MA33YE8698;经营地址三明市三元区陈大镇高源工业区20):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设备中进行,且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根据清水蓝天专项执法检查要求,2022525,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联合三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工人在未密闭的厂房内对钢结构件进行喷漆、涂漆,未配套相应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经查阅你公司所使用的油漆成分表,你公司所使用的油漆含有非甲烷总烃的成分,属于挥发性有机物气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288,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12),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525《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525现场拍摄照片及视频;

3.2022年7月6《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你公司提交《证明》、发货清单、购销合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12号)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四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第23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柒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

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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