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2〕102号
福建省金翔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生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9194822XF;住所:永安市槐南镇上罗溪村昌埔坑山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2.
3.
4.
5.
6. 你公司提交整改报告、营收证明、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7.永安市槐南畜牧兽医水产站、永安市槐南镇村镇建设规划站出具《证明》各1份;
8.
9.《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8号)
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福建省生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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