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金翔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2-08-11 15:31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2102

福建省金翔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生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9194822XF;住所:永安市槐南镇上罗溪村昌埔坑山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2022425,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你公司正在经营生猪养殖活动,养殖废水经过厌氧消化池、人工湿地、氧化塘等收集处理后用管道引至南山溪东北侧的消纳地处理。在你公司废水消纳地中共有7个外排口,其中距进水口处约50300400处的3个外排口正在外排废水,下方的南山溪水体感官较差。工作人员现场在距进水口约50处和300处的外排口采集水样。根据2022428三明市永安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永测报字[2022]H009号),距进水口约50处外排口采集的水样总磷浓度为48.3mg/L,在距进水口约300处外排口采集的水样总磷浓度为51.4mg/L,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总磷排放限值(8mg/L)的5.0375倍和5.425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2728,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年4月25《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

2. 2022年4月25现场拍摄照片及视频;

3. 2022年4月25采样取证登记单;

4. 2022年4月28三明市永安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永测报字[2022]H009号)

5. 2022714《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6. 你公司提交整改报告、营收证明、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7.永安市槐南畜牧兽医水产站、永安市槐南镇村镇建设规划站出具《证明》各1份;

8. 2022年6月2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查);

9.《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8号)

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超标排污类”第1的规定,结合你公司整改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陆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8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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