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化翡翠湾生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2-08-05 09:22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2100

宁化翡翠湾生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芦美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676539516N;住所:宁化县城南镇茜坑翡翠湾农副食品加工园):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2022527,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养殖废水经集污池收集、干湿分离、沼气池、沼液施肥池、7口氧化塘等设施处理后,通过总排放口外排。监测人员现场在你公司总排放口采集水样。根据2022531三明市宁化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宁环监(2022)第36号),你公司外排口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412mg/L202mg/L17.7mg/L,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限值的0.03倍、1.53倍和1.2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267,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改〈宁〉〔202268号),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措施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22718,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7),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年5月27《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

2.2022年5月27现场拍摄照片;

3.2022年5月27现场采样记录表;

4. 2022年5月31三明市宁化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环监(2022)第36号);

5.2022年6月7《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6. 2022年6月7《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7. 你公司提供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及整改报告;

8. 2022年6月2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查);

9.《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7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超标排污类”第1的规定,结合你公司整改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陆仟叁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8月2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