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市瑞云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2-07-20 18:03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279

三明市瑞云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荣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438153906;住所:原三明市梅列区松香厂内):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逾期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有关规定

2022328,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责改20221号),责令你公司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改正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有关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达到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值,监测监控生态下泄流量数据、照片及视频真实上传并保存,供现场及远程查询和导出,规范设置监控设施监测断面。2022516,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后督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发电,泄流口正在进行泄流,流量在线监测及视频监控设施液位仪已规范安装至泄流口上方,但监控设施电源开关未开启。经开启电源开关后,监控设施显示你公司瞬时生态下泄流量为0.261m³/s,达到你公司核定的最小下泄流量(0.25m³/s),但监控设施显示无信号处于离线状态,且监控设施仍未能保证所拍摄的反映泄流情况的视频及照片上传、保存,供现场及远程查询导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禁止新建、扩建以发电为主的水电项目。已开发建设的水电站应当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的有关规定”,及《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733号)第九条“水电站经营者应落实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核定的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安装泄放口流量在线监测及视频监控设施,保证监测监控设施与监控平台联网并正常规范运行,保证监测监控生态下泄流量数据、照片及视频的真实上传并保存,供现场及远程查询和导出;建立监测监控设施运行台账,记录设施运行、维护、连续监测监控数据情况,并对数据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

2022623,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4),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年3月16《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拍摄照片

2.2022年3月18你公司提交《承诺书》;

3.2022年3月28《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4.2022年5月16《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拍摄照片;

5.2022年3月222022518《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62022518你公司提供《证明》;

7. 2022年6月18你公司提供《整改报告》;

8.《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4)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水电站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二类“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类”第6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结合你公司整改完成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陆万零壹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7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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