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市芦坪养殖有限公司)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2-07-12 09:09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268


三明市芦坪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再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27926779W;住所:三明市三元区陈大镇台溪村芦坪山):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

2022330,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陈大镇台溪村的生猪养殖项目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你公司存栏生猪约2100头,厂区东南侧氧化塘存在溢流口,部分养殖废水经过溢流口漫流进入台溪。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厂区东南侧氧化塘溢流口处进行采样。根据福建省格瑞恩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RE220401-06),你公司厂区东南侧氧化塘溢流口处的养殖废水氨氮浓度为469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02×10³mg/L 、总磷浓度为58.0mg/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规定限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2022629,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6),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对拟处罚意见无异议,不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3月30《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23月30617现场拍摄照片及视频;

3. 20224月1福建省格瑞恩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RE220401-06

4. 2022年4月16月16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5. 2022年4月4你公司提交三明市三元区昌利设备维护中心出具的《证明》收据复印件

6. 2022年4月8你公司提交关于营收情况的《证明》、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

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6)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16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结合你公司整改完成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肆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7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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