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安市合盛矿业有限公司)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2-06-15 16:36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251

永安市合盛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54993686D;住所:永安市小陶镇上吉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

2022224,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用运输卡车将产生尾矿渣运送至八一工业集中区坚村组团旁的露天空地堆放,另有工人开铲车将运输卡车卸下的尾矿渣推至山坡下。该露天空地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部分滑落山坡的尾矿渣随山沟上游来水进入文川溪。现场监测人员在该露天堆场的上游、下游等分别进行采样。根据三明市永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测报字[2022]B018号),该露天堆场上游悬浮物浓度为10mg/L、下游悬浮物浓度为2.10×104 mg/L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2022524,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3),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年2月24《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图,及拍摄照片;

2.2022年2月24《环境水样采集记录表》;

3.2022年2月24426《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4. 2022年3月2三明市永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测报字[2022]B018号)

5.你公司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复印件;

6.2022年4月18你公司提供《情况说明》、《整改说明》;

7.《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3)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结合你公司产生处置费用及整改有关情况,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进一步强化“三防”措施,防止尾矿渣流失,并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6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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