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黄龙发)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2-02-15 16:59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212

 

黄龙发公民身份证号:3503221969****4333;经营场所:三明市三元区江滨南路43号;住址:福建省仙游县赖店镇前埔村***):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

根据20211122,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送达我局的涉嫌刑事案件移送告知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我局对你实施的环境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经调查,你在三元区江滨南路43号的废桶堆放点露天贮存大量废桶,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部分废桶内的液体流失至周边露天地面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版)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2022121,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0年4月7《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图,及拍摄照片

2.2020年4月10《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拍摄照片

3.2020年4月24《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图,及拍摄照片

4.2020年4月24固废称重单;

5. 2021年11月22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移送案件告知书》、《移送案件通知书》

6.20211130《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7.《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1号)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版)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一类“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第17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结合你的整改完成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2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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