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炭基科技(三明)有限公司)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1-12-28 08:34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1168

 

炭基科技(三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红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084328221Q住所:三明市三元区黄泥岭工业区204):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0211119,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自动监测设备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焙烧工段正在生产,其他工段未生产。经查阅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你公司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焙烧工段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20211126,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责改20214号),责令你公司于20211231前按照规定安装焙烧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211210,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2021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1年11月19《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

2. 2021年11月19现场拍摄照片;

3. 2021年11月19截取福建省生态云梅列区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图片;

4.2021年11月22《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5. 2021年11月22你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等材料

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202121号)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11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柒佰伍拾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请你公司于2022120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12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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