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21〕146号)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1-11-11 16:52
界首市华瑞再生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之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MA2NH1AQ3M住所:界首市光武镇繁兴三路北侧):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根据三明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移交线索,2021730,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被三明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扣押至三明市三元区陈大镇旭鑫气体有限公司危险品车辆停车场内的危险废物开展现场核查。经查,被扣押的普通厢式货车上装有你公司收集的大量废旧铅酸蓄电池,经过卸货清点,共有废旧铅酸蓄电池674(2个一对,一大一小,大的重约24.4KG,小的重约16.8KG,共计337)。经查询“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这批废旧铅酸蓄电池的转移未在该平台上申报电子联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2021824,我局向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责改20213号),责令你公司于2022131前规范处理该批次废旧铅酸蓄电池。20211015,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11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1年7月30《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

2.2021年7月30现场拍摄照片;

3.2021年8月384《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2

4.你公司提供集中转运及收集网点信息汇总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 2021年8月2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责改20213号)及送达回证;

 6.20218月25你公司提供《承诺书》;

7.《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119号)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闽环保法〔20209号)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七类“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 第17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11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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