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 对象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情况 |
福建格利尔印染有限公司 |
接群众异味污染投诉举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
对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捌仟伍佰元整,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叁仟陆佰元整,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含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柒佰元整,三项共计处罚款人民币肆拾肆万零捌佰元整。 |
三明市青城钢结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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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零捌元整。 |
福建省万鑫肉业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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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 |
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柒仟壹佰元,对利用篡改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壹仟叁佰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
三明市三泰化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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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责令该公司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杜绝循环水泵滴漏等环境隐患问题,并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陆拾叁元整。 |
福建三明顺信达建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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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
责令福建三明顺信达建材有限公司规范使用排气设施,严防污染物外排,并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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