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21〕34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1-03-15 15:12

三明市威迪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昌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33XQ903Q;住所:梅列区陈大镇陈墩村213-1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2020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你公司正在进行工人招聘,厂房内已建设有2台开料机、1台封边机、1台钻孔机、1台切割机、1台空压机等设施,堆放有大量半成品生态板、PVC封边条等,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1年2月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202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0年10月12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0年10月12日现场执法照片;

3.2020年10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及照片;

4.你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复印件;

5. 你公司提交仓库租赁合同复印件;

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2021〕6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2.根据光明房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三明市威迪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光明[2020](资)字第SMY239号),你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5.04万元。按照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进行行政处罚,即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仟零捌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明市梅列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三明市梅列生态环境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3月3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