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
2020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蓬坑村甲下的莆炎高速三明段YA17标岩头山隧道出口工地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隧道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隧道涌水等废水经收集沟收集至简易收集池后,部分废水经简易收集池溢流至隧道洞口东北侧排水沟中。我局执法人员对隧道洞口东北侧排水沟的废水进行采样,并对上述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根据2020年10月23日三明市三元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元测字〔2020〕第46号),你公司岩头山隧道出口端段洞口东北侧的废水pH浓度为11.80,SS浓度为137mg/L。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2021年1月2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0年10月22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
2.2020年10月22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采样取证登记单》; 3.2020年10月22日现场拍摄照片;
4.2020年10月23日三明市三元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元测字〔2020〕第46号);
5.2020年11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
6.你公司提交的专业劳务分包合同等复印材料;
7.《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1〕4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封堵简易收集池的溢流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请你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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