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行政处罚情况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1-02-08 16:12
 

处罚

对象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情况

明市博宏矿业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组转办线索,2020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三明市博宏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事铁矿粉储存调配贸易,厂内堆放有铁精粉约800吨左右,正在进行调配拌和铁精粉作业,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责令该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三明市精诚化工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组转办线索,2020年10月23日,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三明市精诚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生产工艺为将原料(主要包括甲醛、尿素、三聚氰胺、液碱和氨水)加入反应釜中,经升温、保温、降温、调pH等工序后得到产品脲醛树脂胶,属于化工行业。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t/h的蒸汽锅炉(燃料油作为燃料)正在运行,锅炉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生产废气从锅炉烟囱直接排放。三明市三元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锅炉烟囱出口废气(烟囱高度15米)进行采样监测,福建三明厚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该公司厂界废气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采样监测。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拍照、摄像留证,并制作《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10月23日,三明市三元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元测字〔2020〕第47号)显示,该公司锅炉烟囱出口排放废气中NOX浓度为236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0.18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福建省三明市明流贸易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三明市明流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事粉煤灰、煤渣储存加工贸易,厂内堆放有粉煤灰、煤渣约2万吨左右,配套有1台破碎机、4条输送带、1个圆滚筛,工人正在进行粉煤灰、煤渣加工作业,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责令该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张华

2020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张华经营的位于梅列区小蕉新路34号的钢构件加工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建设项目配套有电焊机、卷管机、二保焊机等设施,现场正在进行钢构件加工作业,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责令张华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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