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21〕21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1-02-08 11:07
三明恒晟竹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贤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41659435F;住所: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竹洲工业园2号1幢):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2020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冒黑烟现象,遂进行核查。现场你公司正在进行竹帘、单板烘干作业,蒸汽锅炉正在运行。蒸汽锅炉以废建筑模板、竹屑、边角料为燃料,生产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烟囱(高度>15米)排放。三明市三元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锅炉烟囱出口废气进行采样监测,我局执法人员随即进行拍照等取证工作。2020年11月30日,三明市三元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元测字〔2020〕第55号)显示,你公司锅炉烟囱出口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为237mg/L,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的3.74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021年1月2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0年11月23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

2.2020年11月23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采样监测现场人员确认表》;

3.2020年11月23日现场拍摄照片;

4.2020年11月30日三明市三元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元测字〔2020〕第55号)

5.2020年12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

6.《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1〕5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请你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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