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 住址:河北省泊头市枣市街429号;经营地址:梅列区小蕉新路34号):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投入生产经营。
2020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位于梅列区小蕉新路34号的钢构件加工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经营加工项目配套有电焊机、卷管机、二保焊机等设施,现场正在进行钢构件加工作业,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执法人员在你的陪同下开展调查,并拍照取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2021年1月13日,我局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1〕2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0年10月28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0年10月28日现场执法照片;
3.2020年11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及照片;
4.你提交的《仓库租赁合同》;
5.《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1〕2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
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明市梅列生态环境局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请你于2021年2月21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三明市梅列生态环境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