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21〕10号 )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1-02-01 10:22

三明市精诚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智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37845114813;住所三明市三元区台江工业园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组转办线索,2020年10月23日,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你公司主要生产工艺为将原料(主要包括甲醛、尿素、三聚氰胺、液碱和氨水)加入反应釜中,经升温、保温、降温、调pH等工序后得到产品脲醛树脂胶,属于化工行业。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2t/h的蒸汽锅炉(燃料油作为燃料)正在运行,锅炉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生产废气从锅炉烟囱直接排放。三明市三元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锅炉烟囱出口废气(烟囱高度15米)进行采样监测,福建三明厚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厂界废气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采样监测。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拍照、摄像留证,并制作《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同日,三明市三元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元测字〔2020〕第47号)显示,你公司锅炉烟囱出口排放废气中NOX浓度为236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0.18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2021年1月1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0年10月23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

2. 2020年10月23日现场拍摄照片;

3. 2020年10月23日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监督性监测现场

人员确认表;

4.2020年10月23日三明市三元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元测字〔2020〕第47号)

5.2020年10月24日福建三明厚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DHB(2020)102401;

6.2020年11月2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7.2020年11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环保设备制作安装合同》等材料;

8.《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1〕1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请你公司于2021年2月21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1月21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