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20〕205号)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0-12-30 10:40
 厦门鹭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巧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1YKJN2Y;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200-11502;经营地址: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黄砂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201028,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黄砂村的莆炎高速三明段YA19标工程石料加工及存放点项目进行检查。你公司石料加工及存放点项目生产原料是开挖隧道产生的隧道洞渣,生产工艺为隧道洞渣经破碎、整形、筛分、水洗后得到砂石成品。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进行生产活动,原料和砂石成品露天堆放在厂区内,未采取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拍照取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01216,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202022),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0年10月28《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

2.2020年10月28现场拍摄照片

3.20201115调查询问笔录;

4.你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

5. 2020年11月25《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查);

6. 2020年11月25现场执法照片;

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202022)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结合你公司整改完成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1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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