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20〕204号)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0-12-30 10:35
刘善金住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登高东路219号货运站集资房801室;经营地址:梅列区小蕉兴业二路30):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组转办线索,20201020,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位于小蕉兴业二路30号的选渣厂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选渣厂未生产,厂区内露天堆存有钢渣、切割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约1500吨,其中部分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覆盖、围挡等防治环境污染措施,经雨水冲刷形成的钢渣淋溶水溢流至周边地面。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20201222,我局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029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接到我局告知书后,以在送达回证上备注“我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方式,明确表示放弃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0年10月20《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0年10月20现场执法照片

3.2020年10月22调查询问笔录;

4.你提交的场地租赁合同书复印件;

5.《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029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明市梅列生态环境局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请你于2021123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三明市梅列生态环境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12月23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