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20〕203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0-12-30 10:32
武宁鼎泰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MA38L5956K;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沙田新区西海大道35号中岩环球国际B1栋2120号;经营地址:梅列区小蕉兴业二路30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组转办线索,2020年10月20日,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小蕉兴业二路30号的经营点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钢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约100吨)未采取覆盖、围挡等防治环境污染措施,露天堆放于厂区门口,经雨水冲刷形成的钢渣淋溶水溢流至周边地面。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2020年12月2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0〕2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以在送达回证上备注“我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方式,明确表示放弃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0年10月20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0年10月20日现场执法照片;

3.2020年10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

4.你公司提交的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5.《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0〕27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明市梅列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请你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三明市梅列生态环境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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