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20〕199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0-12-23 15:14
福建明大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宜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MA3258B033;住所上杭县临江镇江滨路30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

2020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三元区莘口镇炉洋溪进行巡查时,发现溪水水质感观呈灰白色,随即向上游进行排查。经查,污染源于你公司承建的莆炎高速三明段YA17标岩头山隧道进口工地。现场发现,该工地南侧隧道涌水收集池旁的山坡上有废水溢流痕迹,该山坡下方一水泥管中也有残留废水,且废水经该水泥管流进工地南侧山水沟,最终排入炉洋溪。经pH试纸检测,废水呈碱性。执法人员按照排查顺序,依次对中央溪桥下炉洋溪河水、该工地南侧山水沟(汇入炉洋溪前)、该工地南侧隧道涌水收集池及该工地南侧山水沟(水泥管上游)中的废水进行采样,并对上述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同日,三明市三元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元测字〔2020〕第39号),监测结果显示中央溪桥下炉洋溪河水pH为9.48,你公司工地南侧山水沟(汇入炉洋溪前)所采水样pH为11.04,该工地南侧隧道涌水收集池所采水样pH为11.40,该工地南侧山水沟(水泥管上游)所采水样pH为8.46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2020年12月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2020〕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0年9月7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

2.2020年9月7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采样取证登记单》; 3.2020年9月7日现场拍摄照片;

4.2020年9月7日三明市三元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元测字〔2020〕第39号)

4.2020年11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

5.你公司提交的专业劳务分包合同等复印材料;

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2020〕21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请你公司于2021年1月16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