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行政处罚情况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0-12-03 10:35

处罚

对象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情况

陈贤木

2020728,接到岩前镇派出所反映后,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陈贤木位于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富源村202号的铝灰渣倾倒点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场地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露天堆放吨袋包装铝灰渣(350),部分包装袋内铝灰渣扬散、流失,散发异味。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对陈贤木的上述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

对陈贤木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吴忠

根据群众举报,20208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金闽赣公司场地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发现,吴忠在金闽赣公司的场地上露天堆放约700吨铝灰渣。该堆放场地未实施硬化,铝灰渣随意堆放。其中,有部分铝灰渣未采取覆盖措施,造成扬散;有部分铝灰渣被倒入场地上建设的4个水池内。执法人员在吴忠的陪同下对上述行为进行拍照、摄像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

责令吴忠停止环境违法行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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