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行政处罚情况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0-11-17 09:03

处罚

对象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情况

三明市三元区福兴塑料泡沫厂

2020729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三明市三元区福兴塑料泡沫厂进行执法检查。根据环评批复要求,该厂锅炉除尘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收集除尘废水的循环池存在溢流口,除尘水正通过溢流口外排。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对以上溢流口排放废水进行采样,对该厂上述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根据2020730日三明市三元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元测字〔2020〕第25号),该厂除尘水循环池溢流口排放废水中SS的浓度为148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的1.11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该厂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福建三明市众恒沥青有限公司

2020730,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福建三明市众恒沥青有限公司开展日常巡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烘干炉正在运行。烘干炉布袋除尘器内的部分布袋破损,大量未收集处理到位的粉尘从烘干烟囱外排。同时发现该公司部分砂石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车辆进出时产生明显粉尘。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对该公司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对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共计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罗奕燊

202079,我局执法人员对罗奕燊经营的位于白沙奈坑19号的铁矿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正在下雨,该铁矿场厂区内堆存有大量的铁矿物料,部分露天堆放的铁矿物料经雨水冲刷后形成的废水沿地面漫流,最终通过厂区东侧的排放口排入外环境。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铁矿场厂区东侧排放口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2020715日,三明市三元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元测字〔2020〕第24号),该铁矿场厂区东侧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SS值为328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的3.68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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