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20〕157号)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0-11-09 15:13

陈贤木(住址:福建省永安市上坪乡天盂路23号;经营场所: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富源村202号) :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

2020728,接到岩前镇派出所反映后,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你位于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富源村202号的铝灰渣倾倒点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场地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露天堆放吨袋包装铝灰渣(350),部分包装袋内铝灰渣扬散、流失,散发异味。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对你的上述行为进行拍照、取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20201027,我局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019),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0年7月28《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

2.2020年7月28现场执法照片

3.2020年7月29调查询问笔录;

4.2020年7月29你提交《承诺书》

5.2020年9月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查)及照片

6.《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019)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环境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11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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