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20〕149号)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0-10-30 11:47

福建三明市众恒沥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良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2Y447X9B;地址:梅列区陈大镇台溪村黄窠):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和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2020730,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日常巡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烘干炉正在运行。烘干炉布袋除尘器内的部分布袋破损,大量未收集处理到位的粉尘从烘干烟囱外排。同时发现你公司部分砂石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车辆进出时产生明显粉尘。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拍摄取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过程中,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2020930,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016),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0年7月30《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0年7月30现场执法照片

3.2020年8月5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拍摄照片;

4.你公司提交的整改情况说明、环境影响报告表;

5.2020年8月27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查);

6.《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016)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完成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对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共计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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