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福兴塑料泡沫厂(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国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357929131X9;主要经营场所: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乌龙村牛凹):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
2020年7月29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执法检查。根据环评批复要求,你厂锅炉除尘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收集除尘废水的循环池存在溢流口,除尘水正通过溢流口外排。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对以上溢流口排放废水进行采样,对你厂上述行为进行拍照、取证。根据2020年7月30日三明市三元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元测字〔2020〕第25号),你厂除尘水循环池溢流口排放废水中SS的浓度为148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的1.11倍。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2020年9月30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2020〕17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厂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0年7月29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
2. 2020年7月29日现场拍摄照片;
3. 三明市三元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元测字〔2020〕第25号);
4.2020年8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
5.2020年8月23日你厂提供的锅炉除尘整改报告书及环评批复复印件;
6. 2020年9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查);
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2020〕17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结合2020年9月2日我局对你厂进行 “回头看”的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厂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厂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