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20〕145 号)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0-10-22 10:39

罗奕住址:福建省永安市槐南乡槐南村车路上52号;经营地址:三明市三元区白沙奈坑19号铁矿场):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

202079,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位于白沙奈坑19号的铁矿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正在下雨,你铁矿场未生产,厂区内堆存有大量的铁矿物料,部分露天堆放的铁矿物料经雨水冲刷后形成的废水沿地面漫流,最终通过厂区东侧的排放口排入外环境。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铁矿场厂区东侧排放口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2020715日,三明市三元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元测字〔2020〕第24号),你铁矿场厂区东侧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SS值为328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的3.68倍。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2020930,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202015)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018),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0年7月9《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

2. 2020年7月9现场拍摄照片

3. 三明市三元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元测字〔2020〕第24号)

4.2020年7月15调查询问笔录

5. 2020年8月2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执法“回头看”);

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202015)及送达回证;

7.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018)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结合你铁矿场的整改情况,我局决定对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10月20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