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行政处罚情况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0-10-14 09:03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情况

宁化县腾丰香料厂

接群众举报,2020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化县腾丰香料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隔油废水仅通过四级隔油后(工艺产生的油水混合物经第一级隔油池回收杉木油后,即进入其他三个隔油池),分别经最后一级隔油池顶部的和底部连接的消防软管外排至厂区东北侧的农田和雨水沟。执法人员分别在最后一级隔油池顶部和底部连接的消防软管外排废水口取样、送检,并制作《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根据福建省三明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明测报字[2020]第034号),该厂隔油池顶部和底部连接的消防软管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悬浮物浓度及动植物油浓度分别为5362mg/L和3384mg/L,698mg/L和112mg/L,861.6mg/L和15.88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一级标准的52.62倍和32.84倍,8.97倍和0.6倍,85.16倍和0.59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该厂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余建军(字号:三明市三元区鑫平竹制品厂)

2020年8月1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余建军经营的位于莘口镇沙阳村署沙阳22号的竹制品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其竹制品加工项目主要原料(半成品竹片、香芯)通过蒸煮(根据需要)、烘干、筛选出成品竹片、香芯等产品。目前,该项目已完成建设,未生产,未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行为等进行拍照、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对余建军处竹制品加工项目总投资额40万元的百分之三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福建省三明磐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1日晚,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三明磐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三明市三元区城东乡城东村前邓地2号的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项目沥青搅拌工段未作业、储罐预热工段正在作业,用于收集沥青储罐呼吸口废气的引风机处于关闭状态,生产废气未经配套的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处理直接排放。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上述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责令该公司在生产活动中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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