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腾丰香料厂(主要负责人:张二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3375767936;地址:宁化县湖村镇龙头村凉伞岗):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暗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接群众举报,2020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隔油废水仅通过四级隔油后(工艺产生的油水混合物经第一级隔油池回收杉木油后,即进入其他三个隔油池),分别经最后一级隔油池顶部的和底部连接的消防软管外排至厂区东北侧的农田和雨水沟。执法人员分别在最后一级隔油池顶部和底部连接的消防软管外排废水口取样、送检。根据福建省三明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明测报字[2020]第034号),你厂隔油池顶部和底部连接的消防软管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悬浮物浓度及动植物油浓度分别为5362mg/L和3384mg/L,698mg/L和112mg/L,861.6mg/L和15.88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一级标准的52.62倍和32.84倍,8.97倍和0.6倍,85.16倍和0.59倍。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0年8月12日,我局向你厂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责改〔2020〕4号),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0年9月15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0〕10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厂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0年7月23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0年7月23日《污染源现场采样记录表》;
3.2020年7月23日现场拍摄照片及录像;
4.2020年7月27日福建省三明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明测报字 [2020]第034号);
5.2020年8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6份;
6.你厂提供的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等复印件;
7.《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责改〔2020〕4号)及送达回证;
8.你厂提供的《环保设施加强完善方案》及《申请说明》;
9.《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0〕10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厂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明市宁化生态环境局对你厂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请你厂于2020年10月29 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三明市宁化生态环境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