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20〕130号)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0-10-14 08:55

福建省三明磐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74034637B住所: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722):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2020811晚,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三明市三元区城东乡城东村前邓地2号的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项目沥青搅拌工段未作业、储罐预热工段正在作业,用于收集沥青储罐呼吸口废气的引风机处于关闭状态,生产废气未经配套的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处理直接排放。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拍照、取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0916,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012),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0年8月11《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图

2.2020年8月11现场执法照片

3.2020年8月14调查询问笔录1份;

4.你公司提交的整改情况说明;

5.《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012)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在生产活动中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请你公司于20201028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9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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