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20〕131号)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0-10-14 08:52

余建军(字号:三明市三元区鑫平竹制品厂;经营场所: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沙阳村旧液化气站内):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2020817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经营的位于莘口镇沙阳村的竹制品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经营的竹制品加工项目主要原料(半成品竹片、香芯)通过蒸煮(根据需要)、烘干、筛选出成品竹片、香芯等产品。目前,该项目已完成建设,未生产,未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行为进行拍照、取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0916,我局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202011),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0年8月17《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图

2.2020年8月17现场执法照片

3.2020年8月18调查询问笔录1份;

4.你提交《承诺书》;

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202011)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竹制品加工项目总投资额40万元的百分之三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9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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